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2007年度的出口退(免)税,将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这意味着延续使用了十几年的退税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即将在深圳退出历史舞台。
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无纸化管理,对出口企业有三利:一是出口企业不用再为纸质核销单的取得、传递、保管、装订、申报而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二是出口企业不会因为核销单纸质单证不齐、单证补办、纸质单证**期等原因而耽误退(免)税申报;三是将进一步缩短出口企业的退税周期,加速企业资金流循环周转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退税成本和负担。
据了解,取消纸质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仍需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税务机关将使用收汇核销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为此,深圳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出口明细申报表中仍需录入正确的核销单号码,否则将不能通过退税审核系统的信息对审,较终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正常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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